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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22 14:41:00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和青年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更好地支持鼓励学生社团健康有序蓬勃发展,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加强和规范学生社团管理工作,根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海南师范大学在校学生根据成长成才需要,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及特长自愿组成,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别。
第三条 我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和校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建功海南自由贸易港。
第四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开展活动,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将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定期听取学生社团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推进党的领导贯穿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全过程,确保各项工作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明确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分管学生社团工作,分管人事、教学的校领导要参
与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考核、社团骨干学习指导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构建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负责,校团委具体指导,组织、宣传、保卫、人事、教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学生社团工作机制,形成权责明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行的学生社团工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学生社团建设规划、管理制度、指导教师选聘、资源保障、安全稳定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推进党对学生社团各项工作的领导。
第七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进行评议审核。评议委员会负责人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评议审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核准后方可执行。原则上在把控质量的前提下,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健康发展。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学生社团建设发展的统筹管理,指导校团委对全校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进行研究规划,制度性研究学生社团注册登记及年审、骨干遴选及考核等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负责学生社团负责人违纪情况等相关材料的审核,对出现重大问题的学生社团和社团成员进行问责处理。
第九条 加强以党建带团建,把党建、团建与学生会建设、社团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校团委要加强对全校学生社团的具体指导,成立学生社团管理部,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日常工作和社团建设管理具体事务等。社团管理部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执行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的工作要求;
  (二)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注销和年审考核相关材料的复审和归档工作,准确掌握学生社团数量、学生社团成员和发展情况;
  (三)每学期核查学生社团成员构成、组织建设、活动清单、业务指导单位意见和有无违纪违规等情况。会同业务指导单位及相关单位定期对学生社团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并依据本管理办法对相关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或直接注销取缔;
  (四)推动学生社团建立临时团支部,为学生社团搭建展示平台,针对学生社团开展业务培训与考评,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指导教师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保卫处、财务处等部门在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协同下负责学生社团建设管理中指导教师选聘激励、社团负责人信息审核、社团活动审批、硬件和经费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业务指导单位承担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的主体责任,严格学生社团管理,确保学生社团安全稳定,担负对所负责学生社团日常活动的监督指导和社团成员的教育管理职责,负责指导教师工作情况评价认定等工作。
第十二条 优化学生社团建设发展资源保障,加强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管理。
  (一)学校对学生社团工作在经费、场地、设备、条件、制度等方面给予充分保障,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确保学生社团活动正常开展。
  (二)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采取申请审核使用制度,引导支持学生社团围绕理论学习实践、弘扬传统文化、志愿公益服务、高雅艺术普及、体育素质提升等内容,策划开展高质量校园文化活动,根据学生社团活动申请答辩情况和工作实际拨付社团活动经费;
  (三)学生社团不收取会费,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由业务指导单位对资助事宜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报校团委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审批。各项资助经费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管理使用;
  (四)学生社团负责人必须在每学期初对上一学期的经费收支情况向全体成员作详细的书面说明,主动接受学生社团成员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倒查问责机制,在学生社团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时,要按照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依规依纪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第三章 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学生社团发展建设,把握社团发展正确方向。规范学生社团日常管理,审核学生社团注册登记材料。加强社团成员思想政治教育,开展学生社团骨干培训,指导学生社团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参加学生社团相关活动,如发现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突出问题应及时向业务指导单位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十五条 配强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形成齐抓共管的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选聘机制,会同校团委、组织、宣传、人事、教务等部门,注重发挥各学院的依托作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指导教师。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且经指导教师所在党组织批准。鼓励选聘高水平的思政课教师、辅导员、党政机关干部等担任思想政治类社团的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实行聘任制,每个聘期为 2 年。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指导教师可以继续聘任。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 2 个学生社团。
第十六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要牵头加强对学生社团指导教师评价考核与激励。将指导教师纳入高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加大培训力度,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每年在年终时开展“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的评选,评选比例不高于当年度社团指导教师总人数的10%。对评选出的“优秀社团指导教师”,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要依规解除对其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担任社团指导教师并考核合格的,在职称评定中,其社团指导的工作经历可等同为班主任工作经历。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注册、注销、年审
第十七条 每学年由校团委统筹开展学生社团的成立注销、注册登记和年审工作,并将审核结果提交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进行评议。
第十八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以上本校在读全日制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其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社团特征,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原则上业务指导单位应是与社团业务相关的校内机关职能部门、院(系)党组织或校内学术科研机构;
  (四)有至少 1 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须是校内在职在岗教职工,且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组织管理能力和与社团发展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包括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及其他应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20 人的;
  (三)发起人受到党纪、校纪或团纪处分且没有解除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六)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七)涉及宗教文化的、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具有盈利性质的,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九)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二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时,发起人应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准备以下材料并向校团委提交:
  (一)《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二)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三)业务指导单位责任书、指导教师责任书;
  (四)学生社团章程草案;
  (五)发起人认为需要特殊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在收到校团委同意筹备成立的通知起 14 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筹备成立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并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校团委。校团委对完成筹备工作的学生社团登记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成立要求的学生社团给予正式登记,对不符合成立要求的不予登记,并将相关决定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须经业务指导单位初步审查,并报校团委批准,由校团委予以注销。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时,由校团委、业务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代表共同审议通过后,由校团委直接予以注销,被注销的学生社团和成员不得继续以该社团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一)正式登记成员长期不足 20 人的;
  (二)学期初未按照规定进行注册登记的;
  (三)没有指导教师的;
  (四)连续 3 个月未进行正常活动的,未经审批私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活动未依法依规开展且产生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涉及宗教文化的,具有民族排他性或者地区排他性的,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
  (六)学生社团出现政治性、思想性错误的,管理出现严重问题并拒绝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学校管理指导的,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七)出现其他应予以注销的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再注册制度。每个学生社团应如实填写年审表并按照清单提供相关的资料及证明,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将对社团章程、学年内所开展的活动及其他相关工作进行审核并公示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包括履行社团章程、社团会员构成(正式会员 20 人以上)、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一学年至少 3 次及以上社团内部中小型活动)、指导教师履职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以及有无违反社团章程和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年审考核成绩突出的学生社团、社团负责人、社团管理干部和社团指导教师,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三)年审不合格但未达到注销标准的,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将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间,整改期限一般为 3 至 6个月。学生社团需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四)年审不合格且达到注销标准的,社团将不予注册。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原则上不得由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特定冠名建立。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确有需要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已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中的成员,未经学生社团集体研究授权,不得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留学生成立学生社团由国际教育学院统筹负责审批后向校团委进行备案。按程序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在两周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校团委以公告的方式向全校宣布成立。
第二十六条 校团委在党委学生工作部的统筹指导下,要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要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未经批准擅自成立或被注销后仍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且不听劝阻者,校团委将协同学校有关部门强行停止其活动,并对组织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其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五章 学生社团组织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凡我校在读在籍的学生,承认某一学生社团的章程,有权按照章程申请加入或退出该社团。每名学生最多可加入 2个学生社团。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依据该社团章程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一学期无故不参加社团活动的社团成员,将取消其会员资格。每学年初,由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指导学生社团联合会统筹组织开展社团成员招新活动,招新完成后学生社团须对会员进行注册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提交社团正式成员名单,学期中不得自行面向校内开展招新。
第二十八条 完善学生社团全体会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社团章程,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负责人候选人。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依照社团章程行使职权,包括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审议社团工作报告,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修改社团章程,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支部(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员(团员),不收缴党费(团费),不选举党代表(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支部或团支部自然撤销。
第三十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负责人包括社(会)长、副社(会)长,学生社团注册成员 50 人以下的,社(会)长 1 人,副社(会)长不超过 2 人;学生社团注册成员50 人到 100 人的,社(会)长 1 人,副社(会)长不超过 3 人;学生社团注册成员超过 100 人的,社(会)长 1 人,副社(会)长不超过 4 人。
  学生社团负责人由学生社团在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下召开学生社团全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推荐符合条件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并经校团委对学生社团负责人候选人进行资格复审、考察公示、审批核准后确定。学生社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负责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政治立场鲜明,自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须为本校在校在籍在读全日制学生,学习成绩优秀,组织能力突出;
  (三)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原则上应由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担任,成为该学生社团成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生社团的活动(新成立的学生社团除外),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应为中共党员;
  (四)本科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必须事先征得班主任的同意;研究生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必须事先征得导师的同意。已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的,不再同时任命其他社团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生,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正在受到法律制裁或学校党纪、校纪、团纪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
  (三)成绩不符合本要求办法的;
  (四)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销社团职务的;
  (五)担任社团负责人期间不作为,受到半数及以上会员的反对。
第三十二条 强化学生社团骨干评价激励。制定全面客观、科学有效的学生社团骨干评价考核办法,每年定期开展“十佳社团”“明星会长”评选,定期举办学生社团嘉年华、学生社团风采展示等宣传展示平台。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荣誉激励机制,引导学生社团骨干全心全意为社团发展服务,为社团成员成长助力,在社团工作的实践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
第三十三条 健全学生社团管理队伍培训体系。校团委依托青年团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榕籽学堂等工作载体,定期邀请学生社团建设管理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优秀青年骨干,面向学生社团骨干队伍开展专题培训。
第六章 学生社团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鼓励学生社团依据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社团章程广泛开展社团活动。积极创新载体形式,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不断增强社团活动的吸引力和感染力。社团活动须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同意并报业务指导单位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得参与违法违纪活动,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未经批准,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不得接受经费资助。
第三十六条 参与人数较多或在校外举办、参加的学生社团活动,要严格按照学校对校外集体活动的审批要求,要有具体的活动流程方案、经费管理和安全应急预案,确保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原则上应由社团指导教师带队,并报校团委审批。进一步加强对来自校外支持学生社团开展调研、交流、访问、培训等活动的审核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邀请校外人士出席活动,需向业务指导单位递交申请及校外人士的相关证明,必要时须报校党委宣传统战部批准,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或开展涉外合作、涉外活动项目,须至少提前两周报备,经校团委和对外合作与交流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审批后,在校团委的指导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应会同校团委等相关部门加强学生社团及其成员开展活动的规范管理和分类指导。发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活动,要坚决及时制止。对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的社团,要视情节严重,按程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等事项须报校党委宣传统战部审核备案。学校各相关部门建立内容把关机制,确保发布内容积极健康。学生社团开展线上线下宣传、发布活动信息等事项前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校团委、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校团委在向业务指导单位通报情况的同时,经讨论通过后,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和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及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相违背;
  (三)规定时间不到校团委注册;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或不接受有关单位、指导教师的指导;
  (五)财务出现重大差错和混乱;
  (六)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备案。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的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的会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占全体会员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四十三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校团委的审批同意、定期审核。未经同意,学生社团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不得私刻公章,不得私自以学校或相关单位名义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
第四十五条 我校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登记注册成立学生社团,其负责人和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举办活动没有按照有关规定事先报批,或者没有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的;
  (二)举办活动的内容、形式、参加人员不符合学校有关规定、审批意见或学生社团自身章程的;
  (三)举办的活动,其参加人员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言行的;
  (四)未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和相关部门同意,邀请校外人员参加学生社团活动的;以学生社团名义组织学生外出活动的;以学生社团名义与校外单位签订合作协议的;接受并使用捐赠资助和社会赞助的;以学生社团名义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或参加国外组织或团体(含其在华办事处)举办的活动的;
  (五)与合作单位在校内举办活动,对校园秩序和学生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
  (六)以学生社团名义从事以盈利性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的;
  (七)违法财务纪律,侵占学生社团公共财务的;
  (八)其他违反学校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学生工作部、校团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师范大学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海师团字〔2019〕26 号)同时废止。